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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评价重组人GM-CSF溶瘤II型单纯疱疹病毒(OH2)注射液治疗晚期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转移性胰腺癌患者的前瞻性、单臂、多中心Ib/II期临床研究

登记编号:CTR20202155
药物名称:重组人GM-CSF溶瘤II型单纯疱疹病毒(OH2)注射液(Vero细胞)
疾病种类:胰腺癌
试验分期:I/II期
适应症:晚期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转移性胰腺癌
产品详情

入选标准

1 经过对原发灶和/或转移灶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胰腺癌根治术后复发或不适合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TNM分期为IIIBIIICIV期);

2 预期生存超过3个月;

3 至少接受过一线或以上系统性化疗失败,治疗失败的定义:接受一线系统性化疗即曾经采用含吉西他滨、或替吉奥胶囊、或白蛋白紫衫醇、或脂质体伊立替康、或FOLFINOX等一线化疗方案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必须有影像学证据或临床证据证明疾病进展。对于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应将其算作一线治疗失败;

4 既往接受过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治疗结束时间距离首次用药时间必须间隔至少28天;

5 按照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最长径≥10 mm的非结节性病灶,或短径≥15 mm的结节性病灶),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或局部治疗后的可测量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亦可选为靶病灶;

6 ECOG评分为02(包含边界值);

7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 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80×109/L;血红蛋白(Hb)≥9.0 g/dL; 注:检查前14天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等干预治疗使指标达到正常值范围。 肝功能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白蛋白(ALB)30 g/L;无肝转移患者,丙氨酸转氨酶(谷丙转氨酶,ALT)/或天门冬氨酸转氨酶(谷草转氨酶,AST)2.5×ULN;发生肝转移患者,ALT/AST5.0×ULN; 肾功能 血清肌酐(S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Cockcroft-Gault); 凝血功能充分,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若受试者正在进行抗凝治疗,只要PTINR在抗凝药物拟定的范围内即可;

8 育龄期妇女在入组治疗前7天内行妊娠试验检查结果为阴性。育龄期女性患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以及在最后一次研究药物治疗后至少6个月内至少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手术绝育、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等);

9 体重40 kg

10 出现疱疹的受试者,在筛选时需要疱疹消退后3个月;

11 患者自愿参加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 未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为胰腺癌的患者;

2 靶病灶曾经接受局部非药物治疗(包括放疗、物理和/或化学消融等),尚未出现影像学上疾病进展;

3 已知发生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癌性脑膜炎,对于疑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需进行头颅MRI检查;

4 伴有Vaters壶腹癌或胆道腺癌的患者;

5 经积极治疗无法缓解的部分或完全性肠梗阻、完全性胆道梗阻的患者;

6 具有中等量以上的腹腔积液,或者经内科保守治疗(比如利尿、限钠,不包括腹腔积液引流)2周,腹水仍呈进行性增多;

7 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史,除外以下两种情况: a. 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5年的无疾病生存(DFS); b. 已经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

8 妊娠或者哺乳期妇女;

9 患有严重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梅毒、艾滋病(HIV抗体阳性);

10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舒张压≥150/100 mmHg,或满足其中之一);新近3个月内发作的心绞痛、不稳定型心绞痛,入组前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塞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II级),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校正QTc间期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的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精神分裂症,或者精神类药物滥用史;

11 已知患有急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病毒载量≥200IU/mL或≥103拷贝数/mL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

12 入组前的特定时间框架内接受了下列任何治疗: a. 4周内接受过二级及以上手术(按照国家卫计委《手术分级目录(2014年修订版)》;无论是否与肿瘤相关),胃肠镜下的微创手术除外; b. 4周内接受过扩大范围放疗,或2周内接受过局限范围放疗(各家中心研究者可根据患者放疗后毒性恢复情况判断合适的入组时间); c. 4周内或正在参加其他治疗性/干预性的临床试验; d. 4周内接受过局部抗肿瘤治疗;

13 在首剂给药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尚未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5版(NCI CTCAE 5.0版)0级或1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皮肤色素沉着和非临床显著性和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

14 已知对OH2及其辅料过敏或不能耐受;

15 存在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本项研究的其他情况。

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1 重庆市肿瘤医院消化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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